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32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李雨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玖佰玖拾柒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