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024號
PCDV,109,司促,17024,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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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2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廖浚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柒仟壹佰貳拾捌
  元,及其中參萬伍仟參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浚傑於民國103 年4 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 :NO :5123-0888-3501-5
     203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
     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
     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
     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8 年11月19日止共消
     費簽帳35,361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
     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
     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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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