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015號
PCDV,109,司促,17015,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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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1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江國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萬捌仟捌佰肆拾壹
  元,及其中柒萬陸仟參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國興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 :NO :5242-5561-5600-3
     251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
     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
     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
     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9 年1 月21日止共消
     費簽帳76,334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
     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
     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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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