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0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洪東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萬伍仟壹佰零玖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西元2019/03 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
話門號:0982075823、0989834323、0938875823共計
3 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55109 元( 含違約金即求償
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34432 元) ,經聲請
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
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二)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戶籍謄本、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
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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