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955號
PCDV,109,司促,16955,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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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95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洪義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2661750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1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1,647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900078021、0926617501、0968135
  731。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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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