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0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胡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壹拾玖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曉蘭於105 年8 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 年3 月底尚積欠債權人115,719 元未為
清償( 手續費685 元、消費款103,964 元、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8,016 元、已到期之利息2,754 元及違
約金300 元)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
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111,980 元自109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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