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807號
PCDV,109,司促,16807,202005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0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胡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壹拾玖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曉蘭於105 年8 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 年3 月底尚積欠債權人115,719 元未為
     清償( 手續費685 元、消費款103,964 元、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8,016 元、已到期之利息2,754 元及違
     約金300 元)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
     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111,980 元自109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