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6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盧卉瑀即盧怡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伍佰零
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盧卉瑀即盧怡秀於民國92年10月20日向債權
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5520000115675605) ,詎相對
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152509元。案經聲請人數
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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