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733號
PCDV,109,司促,16733,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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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藍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零叁佰捌拾叁元,及其中壹拾肆
   萬叁仟壹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零捌佰柒拾捌元,及其中叁拾伍
   萬零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計付貳佰元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中玖萬肆仟
   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零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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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