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10號
債 權 人 福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琇蘭
債 務 人 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澤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佰陸拾貳萬元,及
其中壹佰捌拾捌萬柒仟伍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
壹佰柒拾叁萬貳仟伍佰元部分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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