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518號
PCDV,109,司促,16518,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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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1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谷豐即陳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柒仟壹佰貳拾陸
  元,及其中壹萬肆仟肆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壹仟叁佰叁拾柒元,及其中壹萬
  陸仟叁佰叁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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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