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1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谷豐即陳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柒仟壹佰貳拾陸
元,及其中壹萬肆仟肆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壹仟叁佰叁拾柒元,及其中壹萬
陸仟叁佰叁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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