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475號
PCDV,109,司促,16475,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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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75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三重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志源 
代 理 人 林長立 
債 務 人 涂政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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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