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355號
PCDV,109,司促,16355,202005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宏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壹拾肆萬叁仟玖
  佰玖拾肆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434,594 元,及其中117,075
  自起息日109 年0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
  計算之利息。【通信貸款】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709,400 元
  整,及其中265,179 自起息日108 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1.5所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王宏洲於90年03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1,143,994 元,經聲請
  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5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宏洲  │及其中本金1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434594│     │7,075自起息 │      │       │
│  │元  │     │日109年01月1│      │       │
│  │   │     │3日起    │      │       │
├──┼───┼─────┼──────┼──────┼───────┤
│ 002│新臺幣│王宏洲  │及其中本金26│至清償日止 │年息11.5%   │
│  │709400│     │5,179自起息 │      │       │
│  │元  │     │日108年12月1│      │       │
│  │   │     │8日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