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宏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壹拾肆萬叁仟玖
佰玖拾肆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434,594 元,及其中117,075
自起息日109 年0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
計算之利息。【通信貸款】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709,400 元
整,及其中265,179 自起息日108 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1.5所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王宏洲於90年03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1,143,994 元,經聲請
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5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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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宏洲 │及其中本金1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434594│ │7,075自起息 │ │ │
│ │元 │ │日109年01月1│ │ │
│ │ │ │3日起 │ │ │
├──┼───┼─────┼──────┼──────┼───────┤
│ 002│新臺幣│王宏洲 │及其中本金26│至清償日止 │年息11.5% │
│ │709400│ │5,179自起息 │ │ │
│ │元 │ │日108年12月1│ │ │
│ │ │ │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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