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5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侯盛濬(原名:侯德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壹仟玖佰貳拾陸元。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肆佰肆拾叁元。
㈢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陸仟叁佰壹拾元。
㈣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捌佰叁拾貳元。
㈤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叁仟零貳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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