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23號債 權 人 鼎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令紘 債 務 人 趙起漢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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