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965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徐佳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 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 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 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四) 新臺幣柒萬零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 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六) 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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