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965號
PCDV,109,司促,15965,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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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965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徐佳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 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 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 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四) 新臺幣柒萬零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 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六) 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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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