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86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劉權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劉權堂於民國92年7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5520000148062201),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4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5
9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
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
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
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
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
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
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
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586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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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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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權堂 │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22531│ │04月 25日 │ │ │
│ │元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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