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9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陳芃諭即陳靜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 下同) 貳拾萬伍仟貳佰伍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捌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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