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755號
PCDV,109,司促,15755,202005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5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吳佩蓉 
債 務 人 何禹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壹仟壹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
   (下同)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
   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六計算
   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肆仟玖佰壹拾叁元,及自民
   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四六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