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718號
PCDV,109,司促,15718,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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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1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吳萬福(原名:吳英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
   )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
   )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十七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三年十月十八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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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