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1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吳萬福(原名:吳英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
)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
)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十七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三年十月十八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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