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513號
PCDV,109,司促,15513,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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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1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胡羽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 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陸萬壹仟叁佰肆
     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二) 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叁佰壹拾壹元,及其中貳拾肆萬
     零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壹仟貳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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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