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496號
PCDV,109,司促,15496,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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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9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莊國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伍佰柒
  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陸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
  壹拾伍萬叁仟零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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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