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437號
PCDV,109,司促,15437,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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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37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 務 人 林宏順 


債 務 人 吳秋鳳 

 
一、債務人林宏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玖佰柒拾捌萬
  捌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宏順之財產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秋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宏順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壹拾陸萬叁仟肆佰玖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宏順之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秋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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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