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37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 務 人 林宏順
債 務 人 吳秋鳳
一、債務人林宏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玖佰柒拾捌萬
捌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宏順之財產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秋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宏順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壹拾陸萬叁仟肆佰玖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宏順之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秋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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