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1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佳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玖佰肆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年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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