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264號
PCDV,109,司促,15264,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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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6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侯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壹仟元
  ,逾期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
  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侯蘋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4,000元,約定借款
     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467
     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
     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 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
     取1,000 元,逾期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1,200
     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各契約約
     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
     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 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
     依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別尚欠債
     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21,995元,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
     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
     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見證一)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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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