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6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侯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壹仟元
,逾期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
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侯蘋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4,000元,約定借款
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467
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
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 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
取1,000 元,逾期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1,200
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各契約約
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
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 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
依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別尚欠債
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21,995元,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
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
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見證一)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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