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178號
PCDV,109,司促,15178,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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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7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孫正權 

債 務 人 曹利瑋即曹秀鳳


 
一、債務人孫正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叁佰零
  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孫正權曹利瑋即曹秀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萬玖
  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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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