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061號
PCDV,109,司促,15061,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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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貴英(原名:蘇林貴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壹仟玖佰肆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林貴英於民國92年06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80,0
  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債
  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
  0 6 月05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
  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
  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4月23日止累計
  239,824 元未給付,其中69,428元為本金;170,312 元為利
  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蘇林貴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3119
  51013982418,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4月23日止累計872,122 元未
  給付,其中237,764 元為消費款;630,758 元為循環利息;
  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林貴英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9428 │     │4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蘇林貴英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37764│     │4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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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