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2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劉孟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柒萬柒仟玖佰陸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月)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孟昌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19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300,000 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5 年
6 月19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8 年9 月19日
止以年息百分之0.880 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8 年9 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2.6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 月)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 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9年2月19 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77,962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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