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918號
PCDV,109,司促,14918,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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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918號
債 權 人 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泉 


債 務 人 勝達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伍仟叁佰柒
  拾元,及其中貳拾叁萬壹仟捌佰叁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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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達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盛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