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872號
PCDV,109,司促,14872,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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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72號
債 權 人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債 務 人 曾賢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叁仟貳佰肆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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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