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771號
PCDV,109,司促,14771,202005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法定代理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賴冠霖 

債 務 人 丘祝琴 

債 務 人 賴莉晴即賴振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賴冠霖丘祝琴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
  叁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賴莉晴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振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賴冠霖丘祝琴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萬陸仟肆佰肆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冠霖於民國105 年起就讀私立光啟中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丘祝琴、被繼承人賴振北為其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參拾萬元整,嗣並出具「撥
  款通知書」動用4 筆共計新臺幣48,406元整。約定倘借款人
  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
  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賴冠霖就讀學校學程終止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債務人賴冠霖尚餘本金39,536元整( 逾期利息、違
  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
  人丘祝琴、被繼承人賴振北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嗣查核戶籍謄本,被繼承人賴振北於107年2月5 日死亡
  ,且網路查詢無人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38 條及同法條第1
  款規定,被繼承人賴振北賴冠霖丘祝琴外,尚有繼承人
  即債務人賴莉晴,繼承人既無拋棄繼承,應依概括繼承有限
  責任之法理繼受被繼承人之債務,然於死亡後喪失人格,不
  能擔任連帶保證人,債務人賴莉晴對被繼承人賴振北死亡後
  債務人賴冠霖之借款,不繼承連帶保證債務;惟債務人賴冠
  霖為借款人,債務人丘祝琴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對本案債
  務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4紙,繼承查詢,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