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765號
PCDV,109,司促,14765,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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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法定代理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郭子豪 

債 務 人 陳燕燕 

債 務 人 郭賜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零壹佰肆拾
  伍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子豪於民國103 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
  期間,邀同債務人陳燕燕郭賜益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 元整,並出具
  「撥款通知書」動用1 筆,計新臺幣30,145元整。約定倘借
  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郭子豪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30,145元( 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依
  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燕燕、郭賜
  益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
  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1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6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子豪、郭│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30145 │賜益、陳燕│月1日起   │      │       │
│  │元  │燕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子豪、郭│自民國108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145 │賜益、陳燕│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燕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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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