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746號
PCDV,109,司促,14746,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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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4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邱進志即黃進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 貳拾捌萬肆仟柒佰壹
  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
  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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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