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379號
PCDV,109,司促,14379,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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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7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金泳畇即金碧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玖仟柒佰肆
  拾貳元,及其中陸萬捌仟貳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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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