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45號債 權 人 柏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陳素貞債 務 人 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麗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原承攬契約,並據以說明該契約簽訂時 所依據之法律依據為何?二、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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