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680號
PCDV,109,司促,12680,20200513,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80號
債 權 人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吳明儀 
債 務 人 家事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捌佰柒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家事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