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6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蕭德發即蕭德旺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蕭月河即蕭德旺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卓蕭梅香即蕭德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叁
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