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665號
PCDV,109,司促,12665,2020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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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6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蕭德發即蕭德旺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蕭月河即蕭德旺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卓蕭梅香即蕭德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叁
  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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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