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315號
PCDV,109,司促,12315,20200508,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15號
債 權 人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債 務 人 盛昌小吃店(合夥事業)


法定代理人 陳祺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