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041號
PCDV,109,司促,10041,202005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41號
債 權 人 林伊姍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周驛瑋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 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9 年4 月6 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