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09年度,57號
PCDV,109,勞簡,57,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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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57號
原   告 李正豐 
被   告 薛家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不得持兩造於民國107年1月29日在新北市政府勞
工局成立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執行名義,於本院10
7年度司執字第68624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元(即被告於
上開執行事件中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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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