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簡光明
相 對 人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憶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懿德國際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簡光明新臺幣玖萬陸仟零伍拾叁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 業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調解成立在案,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程款報酬新臺幣(下同)9 萬6,143 元 ,給付方式為相對人應於108 年12月31日開立即期支票並以 郵掛方式寄送至聲請人住所等情,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業經調解成立在案,其 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9 萬6,053 元,給付方式則為聲 請人應於108 年12月31日開立即期支票並以郵掛方式寄送至 聲請人住所等情,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在卷 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 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 付其9 萬6,053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又依據雙方間之調解成立內容,相對人應 給付聲請人之金額僅為9 萬6,053 元,已如前述,故聲請人 逾上開金額範圍內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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