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黃美櫻
相 對 人 子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 (下同)109 年2 月25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 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46,200元,爰請 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9 年 2 月25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方與資方 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2.勞方 與資方雙方合意:資方應給付新臺幣46,200元,以作為本爭 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3.資方同意給付勞方46,200元,分3 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黃美櫻郵局帳戶內(樹林鎮前街 郵局,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 )。自109 年4 月 15日起至109 年6 月15日止,第1 期於109 年4 月15日給付 16,200元,第2 期至第3 期於每月15日給付15,000元,如一 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聲請人存摺帳戶影本,堪信 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46,200元准予 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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