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邱淑英
相 對 人 李順發即新莊溫水游泳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㈠資方給付勞方新臺幣17萬5 千388 元整(給付項目:退休金)。㈡在資方履行上述給付金額後,勞資雙方同意不再有其他爭執。」之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叁佰捌拾捌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4 月17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 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退休金共新臺幣(下同)175, 388 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 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積欠退休金爭議,前經新北市 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9 年4 月17日調解成立在案,調 解成立內容為:「㈠資方給付勞方新臺幣17萬5 千388 元整 (給付項目:退休金)。㈡在資方履行上述給付金額後,勞 資雙方同意不再有其他爭執。」,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 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郵政存簿儲金簿節錄頁等件影本為證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175,38 8 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