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9年度,7號
PCDV,109,再,7,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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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7號
再審原告  周倚如 
再審被告  洪志任 

再審被告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107 年5 月17
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747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 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 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 定,同法第505 條復有明定。
二、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 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 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 號判例意旨)。本 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747 號民事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上開訴訟標的價額課 徵再審裁判費8 萬200 元,本院前於109 年1 月16日以裁定 命再審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 月22日送達 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再審原告迄未補繳裁判 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考,是依首開 規定,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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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