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成股)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黃日財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黃日財(男,民國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 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 日起貳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 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 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 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 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失 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 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 、3 項、第130 條第5 項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黃日財(男,民國0年0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80歲以上之人,因生死不 明,自65年10月1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40年未尋 獲,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業據提出失蹤人戶籍資 料、新北市三重區公所109年1月14日新北重社字第10921022 73號函、新北市社會局109年1月20日新北社老字第10900726 82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1月17日保普生字第109130 01730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9年1月13日新北殯館 字第1095110380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9年1月14日北市 殯儀二字第1093000507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9年1月15日移 署資字第1090011488號函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 真實。是本件聲請合於上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蔡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