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詹智凱
李萬明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蔡心苑律師
被 告 盈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和德即施水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1 萬442 元,及其中新臺幣883 萬4,225 元自民國108 年9 月12日起、新臺幣27萬6,217 元自民國108年11月7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04 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11 萬442 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電信費新臺幣(下同)883 萬4,225 元,及自 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嗣於民國108 年11月4 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變更其訴 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電信費911 萬442 元,及自支付命令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復於 108 年12月6 日具狀就利息部分為減縮,變更該部分之聲明 為:其中8,834,225 元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276,21 7 元自108 年11月4 日民事準備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追加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見本院卷第49頁、91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 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8 年5 月間簽訂企業簡訊租用及異動 申請書向原告租用企業簡訊電信設備服務(下稱系爭企業簡
訊服務),詎未依約繳納108 年7 、8 月電信費共8,834,22 5 元;另被告於108 年4 月間簽訂行動寬頻業申請書向原告 租用0928386792等10支行動電話門號之行動寬頻業務(下稱 系爭行動寬頻業務),自108 年6 月起未依約繳納電信費, 至108 年9 月止共積欠276,217 元,以上共計9,110,442 元 ,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爰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積欠之電信費用等語。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11 0,442 元,及其中8,834,225 元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 、276,217 元自108 年11月4 日民事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提企業簡訊租用及異動申請書與行動寬頻 業務租用申請書(下合稱系爭申請書)上被告公司及負責人 之印文非被告公司及負責人之印鑑章印文,被告未曾向原告 申辦系爭企業簡訊服務及行動寬頻業務(下合稱系爭電信業 務),亦未授權他人申辦。緣訴外人陳百賢前向被告負責人 表示要與被告合作生產自動販賣機外殼及入股被告公司云云 ,故被告負責人曾將被告公司資料、被告負責人之身分證及 健保卡影本等文件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訴外人陳百賢,詎 陳百賢竟擅將該等資料交予他人冒用被告名義申請系爭電信 業務及其他電信公司之電信業務,嗣所稱合作案等皆無下聞 ,被告始知受騙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申請書、被告公司變更 登記表、被告負責人之身分證及健保卡、欠費明細表等件影 本為證【見本院卷第55頁至72頁、第51頁】,被告則否認有 申請或授權他人申請系爭電信業務,並以前詞置辯。查: ㈠依原告所提被告於108 年10月2 日書立之切結書記載:「我 108 年1 月認識的陳百賢,說要生產自動販賣機之機殼,4 月16日用line公司資料給陳百賢,因他沒有公司,須申請10 支之手機網路GPS 定位用,故我即資料給陳百顯(賢)要合 作,網路10支費用也只有1 萬多元,故他拿到資料,即找認 識說的通信行可代辦. . . 」等語【見本院卷第105 頁】, 並參佐原告所提108 年7 月19日其公司人員與被告負責人間 錄音光碟暨其錄音譯文(上開錄音內容及譯文形式上之真正 被告不為爭執)載有:「(施):陳百賢我認識. . . 啊他 那時候說要,我要生產那個販賣機嘛,啊現在第一批他說什 麼大陸買的,啊申請,把我個什麼、什麼工商憑證有沒有, 他也拿去申請,要申請有工程師進來,申請大陸的,那時候 說我來台中要做那個辦公室要賣那個販賣機他有定點才要申 請網路,『他要、就要什麼都用我的公司申請說,那你申請
在哪,我說,那個網路電話一支一個一千多,一個月要一萬 多塊電話欸,你申請那麼多,他說,啊那個什麼那個廣告那 個、廣告一下就他就回來了,沒關係』,啊結果現在,現在 你們中華電信、早上問完,結果你們講的不一樣,你先說發 出內容是股票,是股票」【見本院卷第108 、109 頁】、「 (鳳< 即原告公司人員〉):那怎麼不是他自己名義,用你 的?(施): 他現在他的公司都沒有了。因為之前9 月就開 始談,那時候是,我們是談要、我、因為我是做那個金屬加 工的,我就是在沖那個、就是沖床,那充那個屑鐵屑,啊我 們販賣機是不是有一個外殼,我現在做他的外殼,啊其他那 個不是我做的,和他們沒有關係,『啊他說我也公司給他申 請,他那個電話,他販賣機每一個、點全省販賣機要有很多 點嘛,他說他才看得到那個流向,哪個點哪個點,啊他每個 地方才有辦法去出貨這樣,他是這樣跟我講』」【見本院卷 第117 頁】等語,堪認被告確有同意並授權陳百賢以被告名 義申辦系爭行動寬頻業務。
㈡再依原告所引用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173號訴外人遠傳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與被告間給付電信費事件中 遠傳電信提出之108 年7 月9 日遠傳電信人員與被告負責人 間錄音譯文載有:「(張< 即遠傳電信人員> ):『因為我 們看到那個簡訊發送內容,是比較偏向於股票操作的』。( 施):股票操作是。(張):對。(施):讓他們可以,漬 . . 去買東西的時候,可以. . . 也可以看到很多訊息。( 張):喔。那因為我們大陸那邊,事實上我們遠傳是在台灣 的嘛,local 。大陸那邊是在中國移動那些其它當地的業者 合作。那中國移動看到那樣子的簡訊內容,而且一次發送很 大的量,他們就會擔心啦。就對他們來講,他們會對他們的 系統,發送的系統會造成那個loading 太重,所以他們才會 通知我們說,對,就這樣。那我們的話,最主要就是要跟您 確定說,『因為這一次發送量有點大。啊確定是說』。(施 ): 『再來會越來越小,越來越小』。(張):沒關係,如 果說是,嗯,之前我們已經先發送的,大概是6 月申辦到7/ 1 ,7 月份為止,『6 月份陳先生應該有跟施大哥這邊有通 知嘛』?(施):『嘿嘿,有』。(張):已經出帳的部分 大概40幾萬嘛?(施):『嘿,對,因為中華的還有,還有 在香港的時候,被檢舉哩,什麼什麼垃圾信件』。(張): 我就是,有會說,有點類似。(施):欸,對對對。(張) :那高風險簡訊吶。(施):欸,對對對」【見該卷第93頁 】,復佐以本院依原告聲請向臺灣桃園檢察署調取該署承辦 之108 年度他字6627號詐欺等案件卷證,該署檢送被告與陳
百賢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載有:「(施):『一、五 大電信網路費繳了嗎?』二、房租合約書簽了嗎?三、車床 及小額貸款辦得如何?四、和孫先生女兒合作辦得如何?請 回覆一下好嗎?」【見本院卷第345 頁】、「(施):中華 電信香港簡訊被檢舉違法24小時內要移除否則要罰鍰」【本 院卷第346 頁】、「(施):你中華電信帳單和遠傳電信共 1000萬簡訊費用等一下中華電信要發中華電信就要852 萬元 看到請回覆」【見本院卷第347 頁】、「(施):中華電信 和遠傳電信你都沒處理單子又來,看到請回復」【見本院卷 第350 頁】等語,可知被告就陳百賢以被告名義向電信公司 申辦企業簡訊乙事知之甚詳,足徵被告亦有同意並授權陳百 賢以被告名義申辦系爭企業簡訊服務。
㈢綜上,被告既已授權他人得以其名義申辦系爭電信業務,系 爭電信業務契約之效力自應及於被告,縱令其事實上並未使 用系爭電信業務,亦難解免其繳納上開電信費用之義務。至 被告是否遭人詐騙而同意他人以其名義申辦系爭電信業務, 誠屬被告得否另訴請求他人償還上開電信費用之問題。四、從而,原告本於系爭電信業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電信費9,110,442 元,及其中8,834,225 元自支付命令繕 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9 月12日【見支付命令卷第35頁】起、 276,217 元自108 年11月4 日民事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 8 年11月7 日【見本院卷第79頁】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末原告陳 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 金額宣告之,併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斟酌後,認為均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