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25號
上 訴 人 尤尚慧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被上訴人 旭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25 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