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8號
原 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李姿瑩律師
被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Bizlink Holding INC.
英屬維京群島商貿聯資訊有限公司(BIZLINK (BVI)
CORP.)
前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郭殷夙
被 告 貿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殷如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余惠如律師
陳巧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8,922,1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584 元,扣除原告
業已繳納之54,955元,原告應補繳123,62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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