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451號
PCDV,108,訴,3451,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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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451號
原   告 廖為寬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複代理人  張堯晸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鎧銘律師
被   告 蔡佳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09 年2 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訴外人楊雅涵於民國92年3 月16日結婚,現婚姻關係 存續中。楊雅涵於106 年1 月間至107 年7 月間,因鎖骨骨 折舊傷引發嚴重肩頸疼痛而至被告經營之「全成堂」進行整 脊治療,詎被告明知楊雅涵為有配偶之人,竟趁機與楊雅涵 示愛交往,兩人利用LINE通訊軟體傳送:「(被告)傳一張 裸照來看一下身材有沒有變!」、「(被告)身材火辣,老 公會擔心! 」、「(楊雅涵)只要睡飽,皮膚超好! 」、「 (被告)我沒看到! 」、「(楊雅涵)還要保養那裡!」、 「(被告)看妳想保養那裡!」、「(楊雅涵)其他地方不 需要保養,粉緊的!」、「(被告)沒有在用會僵硬,不是 緊!」、「(楊雅涵)會這樣嗎?保濕度也夠ㄚ」、「(被 告)有機會檢查看看才知道!」、「(楊雅涵)您可別凍未 條,我沒法幫你降溫!」、「(楊雅涵)你還是去抱老婆睡 覺,免得沒用僵硬ㄌ!」、「(被告)你濕了嗎? 妳要去找 你老公嗎? 」、「(被告)趕快去找你老公降溫! 」、「( 楊雅涵)有些私密的事,有機會再跟您說! 」、「(楊雅涵 )你去抱老婆睡覺吧!」、「(被告)妳嗎? (熊大與兔兔 擁抱親吻貼圖)」、「(楊雅涵)你的身和心可以給不同人 ,我不介意!」、「(楊雅涵)那就請你把心帶回你的家, 別想在外面喝奶!」、「(被告)心在妳那邊,回不來了! 」、「(被告)心送給你!」、「(楊雅涵)你把上床這件 事看得很隨便」、「(楊雅涵)那你不應該跟朋友上床,搞



曖昧」等親暱內容,與熱戀中之男女無異,有逾越結交普通 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 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被告與楊雅涵並於107 年3 月1 日上午 9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 巷00號之艾蔓汽車旅館內 為相姦行為。又楊雅涵曾於107 年7 月31日於電話中質問被 告其二人是否為男女朋友,由通話內容:「(楊雅涵) 我們 倆到底是什麼關係?」、「(被告)你認為咧?」、「(被 告)後來我們講到不是朋友關係嗎?」、「(楊雅涵) 什麼 樣的朋友?朋友分很多種」、「(被告)很好的朋友啦!」 、「(楊雅涵) 什麼樣很好的朋友?」、「(被告)摯友. . . 」、「(楊雅涵) 根本就是男女朋友,你為什麼要騙我 ?」、「(楊雅涵). . . 因為你從頭到尾就是不想講啊, 你就是先做了再來說嘛! 」、「(被告)唉呀,不要這樣再 講這個了啦! . . . 那我跟你對不起了嘛」等語,足證被告 明知楊雅涵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之有長期男女交往關係,而 心虛自知理虧,因此一再迴避楊雅涵之問題。嗣因楊雅涵不 堪被告不斷表示欲將其等婚外情之事告知原告及其親朋好友 ,始於107 年8 月6 日向原告坦承其與被告交往乙事。被告 上述所為,已破壞原告與楊雅涵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幸福,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造成原告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 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 精神慰撫金100 萬元等語。
㈡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
伊與楊雅涵20年前為男女朋友,之後都沒有聯絡,大約106 年12月楊雅涵因全身不舒服找伊做推拿,並講她與原告的事 ,楊雅涵說原告有外遇又竊盜,加重她身體的不舒服,她晚 上都睡不著,希望伊幫她處理,一般人都有同理心,所以伊 才傳一個熊抱的貼圖,原告就說伊跟楊雅涵有曖昧。原告提 出之LINE對話內容,是伊與楊雅涵的對話內容,但不是全部 ,原告斷章取義,對話內容提及傳裸照部分,是因為楊雅涵 身體有瘀血,伊請楊雅涵傳一張裸照才知道哪裡有受傷,這 是行話。LINE對話內容提及全身僵硬部分,伊說要推拿,原 告卻覺得講話曖昧。又原告提出之錄音光碟及譯文,是伊與 楊雅涵的對話,楊雅涵打電話給伊,連續打好幾通,伊在上 班,楊雅涵一直叫伊跟她對不起,一直在扯20年前的事,說



伊那時候拋棄她,害她與原告感情不好,因此尋求慰藉,但 伊一直與楊雅涵強調雙方僅為一般朋友,因為伊也有家庭。 楊雅涵一直主動,伊一直在退。如果伊與楊雅涵有不正常之 男女關係,伊怎麼可能告訴原告的親戚,又怎麼敢去找原告 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點: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與楊雅涵於92年3 月16日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中,被 告知悉楊雅涵為有配偶之人(見本院卷第77頁原告戶籍謄本 )。
楊雅涵於106 年間至107 年7 月間,至被告經營之「全成堂 」進行推拿(見本院卷第83頁言詞辯論筆錄)。 ⒊原告所提原證1 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影本、原證2 錄音 光碟及譯文,為被告與楊雅涵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及 電話通話內容(見本院卷第15至29頁)。
㈡本件爭點:
⒈被告是否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⒉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為若干?
四、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規定,於不 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 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19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 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 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 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 ,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是以, 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法益,故於婚姻關 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 義務,此種法益即民法第195 條第3 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即配偶權。而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 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 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 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



程度,即足當之,倘其情節重大,行為人即應依上開規定對 被害人負非財產上即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責任。 ⒉原告主張被告與楊雅涵間有上述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 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部分:
原告主張其配偶楊雅涵於106 年間至107 年7 月間,因鎖骨 骨折舊傷引發嚴重肩頸疼痛而至被告經營之「全成堂」進行 整脊治療,詎被告明知楊雅涵為有配偶之人,竟對楊雅涵示 愛及交往,利用LINE通訊軟體傳送:「(被告)傳一張裸照 來看一下身材有沒有變!」、「(被告)身材火辣,老公會 擔心! 」、「(楊雅涵)只要睡飽,皮膚超好! 」、「(被 告)我沒看到! 」、「(楊雅涵)還要保養那裡!」、「( 被告)看妳想保養那裡!」、「(楊雅涵)其他地方不需要 保養,粉緊的!」、「(被告)沒有在用會僵硬,不是緊! 」、「(楊雅涵)會這樣嗎?保濕度也夠ㄚ」、「(被告) 有機會檢查看看才知道!」、「(楊雅涵)您可別凍未條, 我沒法幫你降溫!」、「(楊雅涵)你還是去抱老婆睡覺, 免得沒用僵硬ㄌ!」、「(被告)你濕了嗎? 妳要去找你老 公嗎? 」、「(被告)趕快去找你老公降溫! 」、「(楊雅 涵)有些私密的事,有機會再跟您說! 」、「(楊雅涵)你 去抱老婆睡覺吧!」、「(被告)妳嗎? (熊大與兔兔擁抱 親吻貼圖)」、「(楊雅涵)你的身和心可以給不同人,我 不介意!」、「(楊雅涵)那就請你把心帶回你的家,別想 在外面喝奶!」、「(被告)心在妳那邊,回不來了!」、 「(被告)心送給你!」、「(楊雅涵)你把上床這件事看 得很隨便」、「(楊雅涵)那你不應該跟朋友上床,搞曖昧 」等親暱內容,與熱戀中之男女無異,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 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 能容忍之範圍。楊雅涵曾於107 年7 月31日於電話中質問被 告其二人是否為男女朋友,由通話內容:「(楊雅涵) 我們 倆到底是什麼關係?」、「(被告)你認為咧?」、「(被 告)後來我們講到不是朋友關係嗎?」、「(楊雅涵) 什麼 樣的朋友?朋友分很多種」、「(被告)很好的朋友啦!」 、「(楊雅涵) 什麼樣很好的朋友?」、「(被告)摯友. . . 」、「(楊雅涵) 根本就是男女朋友,你為什麼要騙我 ?」、「(楊雅涵). . . 因為你從頭到尾就是不想講啊, 你就是先做了再來說嘛! 」、「(被告)唉呀,不要這樣再 講這個了啦! . . . . 那我跟你對不起了嘛」等語,足證被 告明知楊雅涵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之有長期男女交往關係, 已破壞原告與楊雅涵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不法 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等情,業據提



出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影本、錄音光碟及譯文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15至29頁)。被告對於楊雅涵於106 年年底至 107 年7 月間,至其經營之「全成堂」進行推拿,而有密切 往來,其與楊雅涵間有上述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及電話通 話內容等情,並不爭執,惟以前詞置辯。經查,觀諸上述被 告與楊雅涵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可知被告與楊雅涵 間對話內容親暱私密,顯然兩人關係相當親密;且被告與楊 雅涵於電話中通話時,亦表示兩人是很好的朋友、摯友,益 徵被告與楊雅涵間已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 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是原 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即屬有據。
⒊原告主張被告與楊雅涵有上述相姦行為部分: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明知 楊雅涵為有配偶之人,竟於107 年3 月1 日上午9 時許,在 新北市○○區○○路0 巷00號之艾蔓汽車旅館內為相姦行為 ,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情,固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續字第308 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及證人即警員陳尚謙 之證詞為證(見本院卷第31至35、108 至110 頁),惟此為 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就此部分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續字第308 號不起訴處分書係 認楊雅涵於偵查中就其與本件被告通姦之自白,並無補強證 據足佐,因此難以遽認本件被告與楊雅涵有相姦行為,而為 不起訴處分;又證人陳尚謙於本院審理時僅證述107 年8 月 8 日晚間8 、9 時許,原告與被告間之紛爭係由另兩名警員 邱寶漢、唐伯豪到場處理,之後交接給伊,兩名警員交接時 有講到原告在現場有提到通姦之事,但沒有交接現場處理有 無錄音等語(見本院卷第109 頁),因此原告提出之上述不 起訴處分書及證人陳尚謙之證詞,均無從證明被告與楊雅涵 確實有上述相姦行為,則原告此部分主張,尚乏依據,並無 可採。
㈡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30萬元:
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 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 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 形及其他一切狀況為之。查原告之學歷為大學畢業,職業為 科技公司副理,月薪7 萬元,名下有房地各1 筆;被告學歷 為高中畢業,職業為推拿師,月收入2 萬多元,名下有2 筆



房屋,8 筆土地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39、 41、73頁、84頁),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查明細表2 份附卷可參。本院審酌原告與楊雅涵於 92年3 月16日結婚,迄事發時已結婚15年,有戶籍謄本可佐 (見本院卷第77頁);被告與楊雅涵所為上述行為,已破壞 原告與楊雅涵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與幸福,致原告受有 精神上相當之痛苦,以及兩造之學歷、職業、經濟能力、被 告加害行為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 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2 月16日起(見本院卷第51頁本院 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 執行之聲請即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本院詳加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 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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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