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戴振文
被 告 陳星全即陳柏瑞
黃欵
陳貞毓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威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 年5 月25日宣判,茲因被告陳星全於言詞辯論前即已出境,及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經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9 年8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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