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09號
反訴原告
即本訴被告 林玲君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 律師
蔡文玲 律師
簡鳳儀 律師
反訴被告
即本訴原告 阮清秀
訴訟代理人 范毓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林玲君
對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阮清秀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 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 ,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蓋反訴制度,在求本訴與反訴之言詞辯論及其他調查 證據等程序,可以互相利用,而得節省勞力、時間、費用, 並防止裁判之牴觸,故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 禦方法並無牽連關係,則雖合併辯論,仍須各自提出與本訴 不相牽連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不但不能達到互相利用之目的 ,反使訴訟程序歸於複雜,故應不許當事人提起。而上開條 文所稱之「相牽連」者,係指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間, 或反訴之標的與防禦方法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 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舉凡本訴標的法律 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 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 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 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為兩者間有牽連 關係(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 若反訴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僅為偶然事實上之牽 連,尚難認符合上開條文所稱之「相牽連」,自不備反訴之 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該反訴。
二、本件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林玲君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提起
反訴,其主張略以:
㈠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同為○○市○○國民小學○年級○○班學生家長 ,該班級利用通訊軟體Line成立「第○屆○○美術藝才班○○」 之群組;反訴被告(○○,第○屆○○美術藝才班畢業美術展之 會長)於○○群組表示希望支付班費5,000 元委託專業攝影師 攝影,家長(○○)遂於Line群組內辦理投票,調查家長們對 於委託專業攝影師之意願。
㈡然於投票進行出中,反訴被告於Line群組發表意見:「投票 聲明:大家都是成年人了…要提醒一下,敢做敢當,要對自 己投票的結果,負起完全責任!持反對意見者,必須負起提 供『免費、專業』攝影與影片後製剪輯的人…拒絕接受匿名投 反對票…這是不負責的態度!」反訴被告以畢業美術展之會 長之高度發表聲明,欲以此種強加提供免費專業攝影與影片 後製剪輯者之義務於投反對意見者身上之方式脅迫○○群組之 家長投下贊成票,進而妨害○○群組之家長投票權之行使,反 訴原告即勸諭反訴被告不應以此等言語影響○○群組中家長之 投票權行使,其目的僅是針對○○群組投票秩序發表意見。 ㈢不料反訴被告竟不思以溝通方式解決○○群組內對投票秩序歧 見,反訴被告反而於108 年4 月17日私訊反訴原告,以恐嚇 口吻表示其知悉反訴原告任職於○○高中,脅迫反訴原告就莫 須有之罪名應公開道歉之,否則絕對會去控告反訴原告,反 訴原告將反訴被告之LineID封鎖不予理會後,反訴被告反變 本加厲,基於遂行濫訴並向反訴原告求償損害賠償之不法請 求利益意圖,竟非法蒐集反訴原告之姓名、職業與任職處等 個人資料,私下更向群組內其他家長透露反訴原告係○○高中 老師,意圖使反訴原告受到更多非議,甚者寄送法院傳票至 反訴原告任職學校而有洩漏個人社會活動,使反訴原告遭受 無端之非議,並成為同事間茶餘飯後之話題。
㈣此外,反訴原告期間遭逢喪母之痛,心靈脆弱下又需承受臨 訟壓力,其他家長將此事告予反訴被告以勸反訴被告撤告, 然反訴被告不僅執意爭訟,更向其他家長不實指摘反訴原告 抹黑。反訴原告因任職處莫名遭私生活素無交集、類似陌生 人之反訴被告知悉,處於無法確定自己多少個人資訊已然暴 露在外,甚者反訴被告是否向其他人揭露反訴原告職業及任 職處之恐懼中,造成反訴原告之隱私權、名譽權受到侵害, 且並因反訴被告不斷以濫訴手段逼迫反訴原告道歉,造成反 訴原告精神損害。
㈤為此,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民法第195 條規定,聲 請求為判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00, 000 元,及自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法定利息。反訴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
三、然查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阮清秀於本訴主張略以: ㈠原告與被告同為○○市○○國民小學○年級○○班(下稱○○班)學生 家長,該班級於社群網站成立一個「第○屆○○美術藝才班○○ 」之群組(下稱○○群組),內有成員為數44人,原告為辦理 該班畢業美展攝影投票事宜,究係以有償方式或是無償方式 來委託攝影師為攝影及影片後製,原告認為應以有償方式來 委託專業攝影師來攝影及影片後製較佳,故於民國108 年4 月15日下午2:05及2:37分別於該群組內發言:「有捨才有得 ,建議持反對意見的家長,協助介紹免費的專業攝影與影片 後製,或提出合理具說服力之理由,與最佳建議做法,否則 我真的不太能理解○○不是班親會幹部,但為反對而反對的人 的心態,感謝!」、「投票聲明:大家都是成年人了,歡迎 各位表達意見,但還是要提醒一下,敢做敢當,要對自己投 票的結果,負起完全責任!持反對意見者,必須負起提供免 費、專業攝影與影片後製剪輯的人選,我們拒絕接受匿名反 對投票,而又不敢公開發言提出更好的建議,因為這是不負 責的態度」。惟被告於同日下午2:58於該群組發言:「投票 贊成或反對只是個人意見表達,公然恐嚇投反對票就要負擔 責任,從來沒有人這樣辦投票的」。原告之發言內容,並無 任何恐嚇用詞,卻遭被告指摘公然恐嚇人,此足以使原告之 名譽受損。
㈡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 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向原告立如附表所示之道歉悔過書,暨 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元,及自本訴之變更追加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四、經核反訴被告於本訴所主張之原因事實,與反訴原告於反訴 所主張之前開原因事實並不相同,其等各自主張之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即訴訟標的亦非同一,兩造分別主張之權利 亦非由同一法律關係而發生,復無其中一請求為他請求之先 決問題之情形,反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之防禦方法亦不相牽 連。故本件縱兩造各別之請求其中一部分,係本於同一衝突 事件而發生,亦僅屬偶然事實上之牽連。反訴原告所提起之 反訴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其反訴 並非不合法,依照前揭說明,自應以裁定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附表:
道歉悔過書 緣本人○○○於108 年4 月15日下午2 時58分,在○○市○○國民小學○年級○○班之班級社群網站「第○屆○○美術藝才班○○」之群組內,在討論畢業美展攝影究係以有償或無償方式來委託攝影師為攝影及影片後製投票事宜時,因發言失當,指摘○○○小姐以「公然恐嚇」方式之用詞,造成○○○小姐名譽受損,遭人誤解,在此深感抱歉,為此,特立此道歉悔過書交予○○○小姐,以表歉意。 道歉人:○○○(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